各孵化器、众创空间:

为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根据《江岸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岸政规〔2020〕1号)文件 “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大力培育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江岸区并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实际入驻企业(不包括虚拟注册企业)2021年被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2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2021年度江岸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2022年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4.申报企业征信情况证明(在“信用中国”查询下载,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2021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入驻企业清单;

6.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缴纳房租(水电费)发票等凭证。本材料排序应与附件清单内企业序号一致,每份合同后附相应凭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四)财务收据及填写方式

1.付款单位:武汉市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备注:2021年双创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

3.金额: X万元(申报企业根据申报实际填写);

4.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5.财务人员和经手人签名。

二、2021年度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补贴

(一)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江岸区并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实际入驻企业(不包括虚拟注册企业)2021年被认定为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0.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2021年度江岸区培育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法人签字,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3.2022年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4.申报企业征信情况证明(在“信用中国”查询下载,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5.2021年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际入驻企业清单(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实际入驻企业租赁合同、缴纳房租发票等凭证。本材料排序应与附件清单内企业序号一致,每份合同后附相应凭证。(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四)财务收据及填写方式

1.付款单位:武汉市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备注:2021年双创孵化载体培育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补贴资金;

3.金额: X万元(申报企业根据申报实际填写);

4.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5.财务人员和经手人签名。

四、申报事项

(一)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2 日-12月6日(工作日时间,8:30-12:00,15:00-17:30)

(二)入驻企业应为2021年在江岸区首次通过认定,并获得江岸区区级配套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与双创孵化载体存在直接租赁关系。

(三)入驻企业应为2021年在江岸区通过认定,并获得江岸区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补贴资金的企业,与双创孵化载体存在直接租赁关系。

(四)应提供2021年1月—2021年9月入驻期间房租等发票凭证。

(五)1家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对应1家双创孵化载体。2021年首次认定高企在2021年1月—2021年9月期间入驻多家双创孵化载体的,申报单位以最后入驻的双创孵化载体为准。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孵化载体在2021年将同一家企业同时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按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

五、联系方式

(一)区科经局高新技术科

询:王亚超      联系电话:027-85320192

申报资料收件:刘琴       联系电话:027-85320153

(二)纸质材料提交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6号江岸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B座4楼404室

附件:

1.2021年度江岸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21年度江岸区培育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3.2021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入驻企业清单

4.2021年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际入驻企业清单



                                      江岸区科经局

                                      2022年12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