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汉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区招委会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原《汉阳区营商留商奖励政策》进行修订,起草了《汉阳区进一步加大营商留商奖励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5月8日17:00前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hanyangquswj@163.com,并附名称和联系方式。


汉阳区招商招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汉阳区进一步加大营商留商奖励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优质企业落户

1.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OO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研发等功能性机构,且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我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4OO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2.对新引进企业,服务业企业在汉阳注册经营未满一年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并承诺第二年区级实际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从符合条件次年起,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3.对新引进企业,服务业企业落户一年内纳入汉阳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50O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落户一年内营业收入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五年经营贡献奖励。从符合条件次年起,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OO%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汉阳区“1+6”产业方向(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大健康、工程设计建造、汽车后市场、智能制造、金融商贸、会展文旅等6 大产业为主导)的企业,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2亿元的,现代制造业企业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50OO万元的,从符合条件次年起,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4.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在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全国总部、省级区域总部、市级区域总部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5.在汉阳区设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注册资本年度实际到账外资(含增资,下同)1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外资的2%予以年度奖励,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最高奖励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经区政府认定,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 “一企一策”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区招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持续贡献

6.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以当年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增幅在20%以上的,以当年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增幅在25%以上的,以当年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7.新增加项目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工业企业新增加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自用厂房、办公职场、营业场所、设备、技改等固定资产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完结后, 以新增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生产经营三年累计区级实际贡献的100%。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8.对区内“限上”商贸企业年社零额规模达到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 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5O万元奖励;年社零额规模在40亿元以下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社零额规模达在20亿元以下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增幅超过10%的 ,给予10万元奖励;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9.鼓励商业综合体和街区引进高端商业品牌首店,每引进1家国际顶级品牌首店(旗舰店)、国际一线品牌首店(旗舰店),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0.对汉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存量企业(含个人),视企业增资扩产、对区级实际贡献增量等情况,参照武汉总部企业政策,配套进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三、扶持企业不断壮大

11.鼓励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主板上市的, 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12.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工业企业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4%(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13.对新进入工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新进入商贸业、服务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14.对新获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科经局;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租用购买商务楼

15.对本区新设立(迁入)总部企业或者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规上(限上)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享受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资金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16.对本区新设立(迁入)总部企业或者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规上(限上)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认定后,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日起,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前3年区级实际贡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牵头单位:区招商一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道<管委会>)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五、加强招商中介力量

17.经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招商大使,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一、万分之一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其中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部门

18.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区级实际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区级实际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直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公布之日起30施行,有效期3。适用于我区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增量贡献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以任何形式转注册至汉阳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权范围以外的任何区域享受政策的企业转注册到汉阳以外地区或税收在其他地区缴纳,则追回已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本政策措施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省市有相关配套奖励要求的,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武汉市、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政策措施由区商务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