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关于航天产业发展部署,抢抓全球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机遇,把我市打造成为“中国航天第三极”,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广泛调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航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9月2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邮箱为whsfgwgjsc@sina.com,联系电话:027-82796122。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航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航天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航天产业是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我市“965”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关于航天产业发展部署,抢抓全球商业航天产业发展机遇,把我市打造成为“中国航天第三极”,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锚定“中国航天第三极”,聚焦新型运载火箭及发射服务、卫星平台及载荷、空间信息应用、地面及终端设备制造等主导产业,拓展延伸基础产业,打造引领中部的航天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航天产业发展先行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商业航天产业基地。

2025年,实现四大主导产业集群倍增发展,带动全市航天产业规模达到千亿级,建成国内一流的航天产业发展先行区。到2030年,形成主导引领、基础夯实、配套完善的新型航天产业生态,深度参与全球商业航天发展,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商业航天产业基地。

二、空间布局

围绕“一核两区多园”功能定位,按照“统筹推进、特色集聚、重点突破、协同创新”的思路,推动我市航天产业发展。

“一核”即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重点布局新型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及载荷等研发、制造和发射服务,支持航天科工火箭公司、空间工程公司等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带动新洲区航天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强链补链,积极引进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上下游配套产业,打造全产业链大格局。

 “两区”即支持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先进制造集聚区”,依托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重点开展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及载荷的核心技术攻关、重点产品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发展生态;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创新应用集聚区”,围绕国家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创新型产业集群,重点发展以北斗产业为核心的空间信息数据处理、分发、应用及相关的软件、硬件、集成系统等产业生态,推动空间信息应用、地面及终端设备制造产业发展。

“多园”即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岸区、黄陂区等各区发挥本地基础优势,建设若干“航天+”示范产业园,围绕航天育种、航天智能制造、航天新材料、航天新能源、航天应用服务等领域,推动特色延伸产业集聚发展。

三、支持企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龙头企业在汉发展。继续深化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合作机制,支持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等龙头企业在汉加大投资布局,对项目落地、人才落户、总部用地、职工住房、基础设施配套等需求,在政策上给予“全方位、个性化、清单式”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招商办、市委组织部<招才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引进培育优质企业。瞄准产业链、供应链薄弱和缺失环节,开展补链强链、精准招商,引进一批“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重点配套企业,按实缴资金2%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40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

(三)加快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发展。支持商业航天领军企业在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开展总装交付、生产配套、运营维护等航天全产业链布局,带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实验验证等配套机构和产业项目落地。对投资强度大、带动作用强、规模效应好的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8%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合计最高1亿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新洲区人民政府)

(四)打造航天示范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围绕航天育种、航天智能制造、航天新材料、航天新能源、航天应用服务等,支持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业研发机构牵头建设“航天+”示范产业园。对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园区,经评定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主导产业发展

(五)推动火箭总装集成产业发展。鼓励在我市开展运载火箭的总装集成,带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零部件等基础产业发展。对于本地配套率10%以上,运载能力小于1000kg/700km SSO 的运载火箭单发出厂补助 150 万元,运载能力大于等于1000kg/700km SSO 的运载火箭单发出厂补助 250 万元;对于本地配套率3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补助 500万元和8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提升卫星和空间飞行器制造水平。支持与本地科研院所、卫星载荷研制企业等加强合作,提升卫星和空间飞行器制造水平。对于本地配套率达10%以上的高轨卫星、低轨卫星以及空间飞行器,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1500万元资金支持;本地配套率达30%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空间信息应用示范。支持国家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卫星互联网、天基物联网、空间信息云、导航与位置服务等产业发展。围绕交通物流、水利水务、自然资源、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行业,组织实施特色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地面及终端设备产业化。围绕火箭发射和卫星运维应用,鼓励企业加快各类航天发射及地面设备、高端卫星应用终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企业新建地面及终端设备生产线,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1500 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九)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运载火箭、卫星平台及载荷、地面及终端设备等商业航天领域,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市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条件的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十)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航天产业领域创新研发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现行政策予以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产业生态和创新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技术测试认证、真实性检验、仿真实验、空间环境建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创新平台,按照平台新设备购置或改造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20%分三年给予补助,最高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十二)支持国际认证和参与标准制定。对于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国际市场准入或适航认证的卫星应用产品、设备或解决方案,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商业航天企业自主研制的火箭、卫星等产品购买商业保险,对本地配套率达10%以上的,按保险费用的 20%最高补助500万元,本地配套率达30%以上的,按保险费用的50%最高补助 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行业交流及展会活动。支持在武汉举办航天产业领域的产业大会、专业论坛等活动,给予单个会议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对于中国(国际)商业航天高峰论坛等产业带动作用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论坛展会活动,由市、区、企业据实予以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强化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和重点区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武汉市航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研究我市航天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新洲区人民政府、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精准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根据入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招才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健全完善人才安居乐业保障,支持建设一批专家公寓、人才驿站、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委组织部<招才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航天产业发展。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航天领域。鼓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产业支持政策。对我市航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到位资金的1%,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我市航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强化空间保障。加强不同层次规划衔接,保障商业航天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鼓励各区利用存量地、低效用地发展航天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火箭、卫星、空间信息应用、地面及终端设备制造等航天领域及相关的企业和机构。本市已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涉及的各支持条款,由牵头责任单位制定细则组织实施;鼓励简化申报流程,支持具备条件的政策条款“免申即享”;所涉的支持资金由区级统一兑付,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年底结账。

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