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武政规〔2021〕5号)要求,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提升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发放效率,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anrongtong@ccx.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


附件: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2021年度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实施意义。 为落实《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武政规〔2021〕5号)要求,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纾困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提升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发放效率,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格条件。 依法在武汉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市场主体),2021年度从经办银行获得经营性贷款,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申请财政贴息。

(一)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正常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市场主体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金融和类金融企业;

(三)企业划型标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须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

(五)贴息期限内贷款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房产购置,金融投资等活动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支出项目;

(六)不包括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以及延期、展期等贷款类型;

(七)贷款未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条 经办银行。 为提高纾困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发放等各环节的准确性、便利性,经办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入武汉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汉融通),实现融资、贴息等相关业务的系统对接,全面替代“人工录入”方式;

(二)根据市场主体(借款人)的授权,经办银行应及时向汉融通提供借款人的授信、用信、结息等贷款要素信息;

(三)对市场主体通过汉融通提出的融资需求,应做到受理率100%、联系率100%、结果反馈率100%;

(四)优先发放信用贷款、中长期经营性贷款,鼓励采用汉融通“301”(3分钟申贷,0人工干预,秒级授信或放款)贷款模式。

第四条 贴息申报。 自2022年4月1日起,市场主体(借款人)可通过汉融通核实经办银行反馈的贷款数据,并在汉融通上提交纾困贷款贴息申请。

(一)市场主体选择申请贴息的贷款总额上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不超过50万元;

(二)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至2022年3月的结息日,最长不超过365天;

(三)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5个百分点(50BP),且不高于贷款利率;

(四)贴息金额须扣除逾期等其他因素引起的各类非正常利息,扣除经办银行提供的红包抵扣等利息优惠金额,且不高于实际已支付利息;

(五)市场主体授权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通过汉融通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的纾困贷款贴息申报表,并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贴息审核。 各区人民政府从区金融局(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

各区工作专班向社会公开遴选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纾困贷款贴息各环节审核工作。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规程,报区工作专班审核同意。

各区工作专班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纾困贷款贴息申报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2022年7月1日在汉融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市场主体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通过汉融通提出复审申请,补充提供证明资料。各区工作专班对市场主体反馈的意见进行复审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全部复审工作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在公示期未通过汉融通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审核结果。

第六条 贴息拨付。 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要核对纾困贷款贴息明细与汉融通提供的明细数据是否一致。各区工作专班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纾困贷款贴息审计报告,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

各区工作专班统一须在2022年8月1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各经办银行在8月5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对应的市场主体,在8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贴息资金拨付明细表邮寄至各区工作专班。

市财政承担的50%部分贴息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各区财政。

市场主体在贴息资金拨付前,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注册地址迁出武汉市的,视为放弃贴息,各区工作专班可不予拨付。

第七条 职责分工。 根据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的注册地址,各区工作专班承担本区的纾困贷款贴息审核和拨付工作。市场主体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由注册地所在区工作专班进行纾困贷款贴息审核和拨付,经营地址所在区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做好配合。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区工作专班统一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办理要求等。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