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湖北省科技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12月29日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高效有序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第四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精简组织管理流程,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优化科技计划体系,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3.建设、维护、完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科技报告系统等;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对项目进行撤销、调整和终止等动态管理;
5.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扩权县科技局,以及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在鄂单位等是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推荐单位,主要职责:
1.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2.参与签订项目任务书,协助省科技厅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3.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4.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履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科技成果信息登记义务;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总结、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事项;
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及伦理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履约完成目标任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申请项目变更、验收或总结、终止等;
3.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专业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
1.受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2.保守项目的秘密,制定和遵守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3.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 评审专家是受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委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主要职责: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论证意见,并对作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2.遵守回避原则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3.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4.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实施机制,灵活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绩效考核、以赛代评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前资助和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针对重点区域的创新发展需求,可设立区域创新项目。地方科技部门根据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特点,整体谋划,提出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探索设立省级科技计划联合资助项目,地方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部门、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出资设立联合资金,用于支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南建议由出资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资金规模,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可设立应急攻关专项,简化组织流程,快速响应。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凝练关键技术科学问题,提出重点攻关方向,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并发布申报通知,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湖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研发机构或研发活动,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七条 鼓励多个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申报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并承担项目主要课题。课题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课题单位须接受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的双重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申报当年1月1日应未满60周岁(院士可放宽至65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申报单位可从外引进或聘请专家作为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同时申报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承担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或信用尚未修复时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严禁通过变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方式重复申报。
第五章 评审(论证)立项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绩效考核,鼓励采取负责任小同行专家评议方式,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 前资助项目采取项目评审或项目论证方式。项目评审适用于申报方向上有3个(含)以上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未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意见或绩效考核、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文件。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后经通知提醒仍未提交任务书的,省科技厅可撤销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调整。科技人才类、软科学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发人员、经费预算等一般性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施周期3年(含)以下的项目(不含“尖刀”),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可采取里程碑式管理,设置阶段性考核目标,只在关键节点考核,对未达到关键考核目标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鼓励企业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服务。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签订任务书的项目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取结题验收(集中会议或通讯评议)、现场验收、依托项目推荐单位验收等方式。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含),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诚信承诺书、执行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账(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在验收前提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前6个月至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1年(自项目执行期满起计算)。需补充验收材料的,应在3个月内补齐。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任务书进行评议,评议70分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含优秀、良好、合格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可在3个月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最高只能定“合格”等次。自然科学基金青年B类项目、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培育项目验收不定评价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以验收“不通过”处理,性质严重的计入科研失信名单:
1.未履行报批程序变更重大事项;
2.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随意转拨财政经费;
3.验收复议中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
4.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弄虚造假,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5.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异议于6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获取验收证书后,须据实登记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弄虚造假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严重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科研探索失败,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进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总结,经省科技厅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若无实质性研发活动或阶段性进展,可在执行期满前申请项目终止。以下情形实施强制终止:
1.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执行期(含延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
2.项目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
3.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不按规定整改问题导致重大风险;
5.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影响项目履约的行为。
省科技厅对终止项目组织复核,视情节追缴财政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失信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突出标志性成果产出和转化,评价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规范记录项目科研信用信息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失信等违规情形的,省科技厅督促项目推荐(承担)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鄂科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科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放管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技术创新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计划、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区域科技创新计划等)(以下简称“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与评估。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和关键环节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绩效优先、闭环监管,形成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科技监督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谁立项,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原则实施监督。
(一)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计划宏观协调管理与资金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评估,并负责统筹制定监督与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协调组织监督与评估工作,履行再监督职责;
(二)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申请立项或者评估、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负责人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及科研诚信与伦理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和跟踪督查。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四)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依据工作内容及权限,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规范、评价专家评审行为。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督评估范围
第五条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覆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实施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重点对指南编制、专家抽选、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省级科技计划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条 强化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监督检查。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中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及其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推荐单位在审核、推荐项目中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科研诚信、履职尽责以及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等情况;
(五)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行为规范情况;
(六)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工作规范性、有效性及其履职尽责情况。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一般可采取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日常督查是指对项目组织全流程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督查是指对项目组织实施关键环节、重大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评价等活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督查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合同、材料)、调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取证等方式进行,适时开展“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飞行检查,酌情邀请社会监督员(包括省人大、政协、财政、审计或新闻媒体等机构代表)现场观摩督查。
第十条 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全流程痕迹管理。依托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实行智慧监管,规范项目日常管理记录,做到关键环节“留痕”可追溯。
第四章 项目组织事前监督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组织前资助类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重点对指南的方向性、战略性、协同性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同一类科技计划专项、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实行统一评审方法和标准,采用一致计分原则(算术平均法或截尾均值法)。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明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遴选总体要求,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选、回避、公示等制度。一般采用“四专”方式(专人、专机、专室、专库)遵循匹配、回避、交叉的原则抽选专家。抽选过程一般由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的纪检员负责全程监督,省科技厅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实施现场联合督查。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通过大数据挖掘,精准构建特定领域高端专家专属数据库(简称“专库”),按一定比例供专家抽选使用,以推行负责任小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员和参评专家及工作人员均应统一签订诚信保密承诺书,严格执行诚信保密承诺制度。重点对评审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及时对专家评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将相关信息予以标识和汇交。
第十五条 需要组织实地复核的项目,复核专家遴选采用随机原则,不能与同批次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阶段专家重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立项原则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开展科研信用复核,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脱敏脱密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实质性异议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事中监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统一规范项目任务书格式及相关要求,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任务目标和绩效指标。项目任务书核心内容与申报书一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补充说明并随项目任务书按程序报审。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责制。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立项、资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效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实施项目应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指导督促项目承担(推荐)单位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重大成效、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建议等,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目标内容、负责人、合作方及场地、关键考核指标等及不可抗拒因素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应急攻关项目立项审批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指南征集、伦理应急审查、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等信息。已立项应急攻关项目实施“立项候项目”管理模式,须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必备手续,无法按期完成的,及时终止立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探索科研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于实施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一般不再开展过程检查。
第六章 项目完成事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完善验收闭环管理和报告评价制度。对因科研失信、论文撤稿、信访申诉等情形,或在纪检监察、审计检查、随机抽查等过程中发现不端行为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组织项目复核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制定、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情况,探索对已验收项目开展绩效后评估。适当引入技术就绪度指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成熟程度进行定量定性评价。坚持“破四唯”,注重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的评价,不把论文作为唯一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出科研成果须及时登记并入库管理,相关重大信息须脱敏脱密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发布。未按规定程序发布科技成果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完善监督评估报告及激励约束机制,将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价重要指标,与计划项目承担、资金使用、督查力度直接挂钩。健全科研“红黑名单”制度,将绩效优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红名单”,将科研失信和违规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省级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类科技园区、平台、机构及企业认定等工作监督评估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军民融合、科技奖励及有保密要求科技计划专项监督评估依照相应管理规程执行。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评估管理要点